渭临民函[2008]52号
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
关于李建科反映刘克敬烈士有关抚恤问题的答复
李建科同志:
你来信反映要求解决刘克敬烈士有关抚恤问题,现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 问题和诉求:
1、要求享受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要求享受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
3、要求解决刘克敬烈士证积压问题;
4、要求解决家庭困难问题;
5、要求解决烈士家庭在“文革”中被没收的房产庄基等问题。
二、政策规定:
1、民政部〔民发〈1980〉63号〕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十二条规定:“(一)烈士生前是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仍按财政部、民政部1979年1月8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执行,既:1979年2月1日以前,1950年12月11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扬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后牺牲的,按1955年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发;在1950年上述三个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
2、民政部〔民发〈1980〉63号〕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十一条规定:“《革命烈士证明书》一般应发给父母、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16周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3、国务院2004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条例释义规定证明书的发放顺序:“(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不发。”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发放三种证明书时,取消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对兄弟姐妹的年龄限制。
4、国务院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三、答复意见: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第十二条规定和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释义第六项第(一)条规定,1950年12月11日以前牺牲的烈士,不发一次性抚恤金。刘克敬烈士于1949年6月牺牲,因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刘克敬烈士的遗属不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二)关于遗属定期抚恤金问题
1、刘淑芳(已于2008年初去世)的父母已分别于1974年和1975年去逝。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民发(1979)60号、(79)财事字355号〉中规定,从1979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孤老烈士家属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改为定期抚恤金)。而刘淑芳的父母在世期间还没有确认其与刘克敬烈士的亲属关系,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抚恤政策,因此没有定期抚恤金。
2、刘克敬烈士的妹妹刘淑芳,按照国务院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刘淑芳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不能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三)关于刘克敬烈士《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放问题
刘克敬烈士已载入《渭南县志》和《渭南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列入烈士褒扬范畴,但当时《渭南县志》和《渭南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只记载了烈士姓名,没有所属乡镇、家庭住址和亲属信息。
1、刘淑芳父母健在时,由于没有提供与刘克敬烈士是父子(母子)的相关书面证明,因此,刘克敬烈士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不能发放。据李建科你本人讲述,你舅父离家出走前名叫刘百臣,离家时年仅16岁,出走多年未与家中联系,只是后来给其父母邮过几封书信,但书信均已遗失。其父母当年来我局查找时,也没有提供刘百臣与刘克敬同属一人的相关确切证明材料,因而不能发放烈士证明书。1980年在全区开展烈士普查时也没有找到刘克敬烈士的家庭住址和亲属,故《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一直由民政部门保存。直到2005年10月,李建科才到民政局询问烈士的有关情况,并开具了刘克敬与刘百臣同属一人的相关证明,才明确了刘淑芳与烈士刘克敬的亲属关系。
2、刘淑芳父母去世后直到2004年9月底前,其亲属中没有符合领取《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条件的亲属,因此烈士证明书也不能发放。
3、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取消了发放《革命烈士证明书》时对烈士弟妹的年龄限制,故刘克敬烈士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才可以发给其妹妹刘淑芳留做纪念。
综上所述,刘克敬烈士证明书部队当年邮寄时没有注明乡镇、村、组,加之姓名不符,是造成《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长期保存在民政部门的真实情况,根本不存在民政局积压的问题。
(四)关于家庭困难问题
2006年5月12日将刘克敬烈士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给刘克敬烈士的妹妹刘淑芳时已明确告知: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十二条和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烈士刘克敬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可以发给其妹妹刘淑芳留做纪念,但不能享受烈士牺牲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家庭若有困难可通过社会救助渠道申请解决。当时,我局工作人员与刘淑芳老人的谈话还做了记录,刘淑芳和李建科都在谈话记录上签字、按了指印。
2008年初,我们会同双王街道办事处一起去刘淑芳老人家里进行慰问,对你们重复讲述了国家有关优抚政策,你也同意通过社会救助渠道解决家庭生活困难,放弃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的诉求,并在谈话记录上签了字。随后,双王办按程序给你母亲补助了3000元,并按程序为你们家庭办理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解决家庭生活困难。
(五)关于“文革”中家中庄基、房产等被没收问题
白杨村已划归渭南高新区崇业街道办事处,因此,这些问题不属于临渭区政府及民政部门解决的范畴。
如你本人对此答复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此答复意见的30日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区信访局,区委魏书记、张书记、区政府杨区长、李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