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违反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有关城乡低保法规和文件之规定申办低保。
2、不准各级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以工作之便寻私舞弊、寻私情、谋私利。
3、不准各级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或熟人违反规定办理低保。
4、不准各级组织利用申办低保工作之机以任何形式乱收费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5、不准各级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借机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有刁难、吃、拿、卡、要等行为。
6、不准任何组织及个人为申办低保出具和提供虚假证明及情况。
7、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低保入户调查和为调查提供虚假住址及就业、收入等情况。
8、不准以任何手段骗取或多重申领低保金。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
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