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五保户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新发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农村五保户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由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若无异议,填写《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五保户申请审批表》,并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报送的评议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乡镇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法律责任
国务院新发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核查申报审批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核查申报审批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都属于违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