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和需长期服药的人员。
二、城市医疗救助病种
(一)大病、重病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急、慢性肾功能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意外创伤;15、高危孕妇住院分娩;16、器官和组织移植;17、严重内风湿;18、癫痫持续状态;19脑栓塞;20、脑出血; 21、胃十二指肠溃疡合并出血;22、先天性心脏病;23、严重皮肤病。
(二)慢性病包括:1、慢性阻塞性肺病;2、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3、慢性肝炎;4、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5、高脂血症;6、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7、活动性肺结核;8、严重风湿性关节炎;9、恶性肿瘤晚期;10、严重支气管哮喘;11、冠心病。
(三)经区政府同意,区民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需救助的重病种类。
三、就诊医疗机构及诊治
(一)全区医疗救助机构原则上指定具有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非营利性医院,即:渭南市第一医院、渭南市第二医院、临渭区妇幼保健院、临渭区中医医院、临渭区骨科医院、临渭区精神病院。
(二)城市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就医时需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本到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在城市低保对象就医时要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并享受仪器检查费和化验费优惠30%、住院床位费优惠20%和手术费优惠15%的优惠。
(三)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原则上参照当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四)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在本区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不能诊治确需转院的,须持有指定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的转院证明并在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区城市医疗救助主管部门接到转院证明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危急患者特事特办,即时审批。
(五)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若外出在本区境外患急病的,可就近在当地二级及其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须在一周内通过申报享受低保待遇的街道办(乡镇)向区医疗救助主管部门报告。
(六)不属医疗救助的范围、病种和不计入救助的费用。
1、因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吸毒戒毒、酗酒、工伤及受雇用伤残、交通事故、计划外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自杀、自残、性病等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批准擅自转诊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及使用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而发生的费用。
3、《渭南市临渭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城市医疗大病住院救助标准
按个人实际负担诊疗费的45%予以救助,单人年救助最高标准为5000元。
五、城市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
(一)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二)申报医疗救助所需材料:
1、 户主或救助对象本人书面申请;
2、 户主及患者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 住院诊断证明;
4、 若转院者需提供转院审批证明;
5、 住院收费结算票据原件;
6、 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7、 住院一日清单;
8、 低保证复印件;
9、 若在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报销的,要附报销单位凭证和加盖报销单位印鉴的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
10、 《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患者一寸照片。
11、 其他相关证明。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通过申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所在社区居委会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户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渭南市临渭区城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同时如实提供上款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群众进行评议,同时将救助人员基本情况、患病住院治疗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张榜公示后,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及票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对重点户或情况不清的进行核实,张榜公示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申报本季度医疗救助对象及其材料)。
4、区民政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意见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城市医疗救助每季度申报一次,即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为各乡镇办向区民政局申报本季度医疗救助对象及全部资料。逾期未报的,作为下季度申报审批。
六、城市医疗门诊救助
(一)对象:指城市低保对象中因患《渭南市临渭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城市医疗救助病种”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常年卧床不起或需长期服药人员。
(二)申报所需证明证件及材料
1、户主或患病本人书面申请。
2、低保证复印件。
3、户主和患病人员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若以前患病住院治疗,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和出院时医院出具的长期服用药处方;若未住院,需提供本区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长期用药处方。
5、患者近期一寸照片。
6、社区群众评议或调查意见。
7、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意见。
(三)申请、审核程序
1、由患病本人或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文所规定的证明、证件等材料。
2、由社区对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组织群众评议和入户调查,并形成书面评议、调查材料,对无异议的,由评议、调查人签署意见,加盖社区印鉴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上报的每名救助对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入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办事处印鉴后,在规定时间上报区民政局。
4、各乡镇的城市医疗门诊救助对象的申请,直接由乡镇政府受理、审核申报。
(四)申报时间
门诊救助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与大病救助第2、4季度申报时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