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临时救助的对象
1、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城乡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1、城乡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
2、城乡临时救助每个家庭每年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
3、临时救助标准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程度分为4个档次评定,临时救助标准分别为每个家庭每次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每个家庭年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城乡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审批。由临时救助家庭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农村困难家庭)或居住地(城市困难家庭)村委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发生突发性生活困难的事由,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证(或五保证)等相关证件及发生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证明资料
2、村委会(社区)负责受理临时救助的申请,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并形成评议材料,张榜公布,若无异议,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评议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资料逐户审核,对其家庭实际情况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各乡镇办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对批准的救助对象,交由乡镇办再次在村组(社区)公布,无意见的方可实施发放。对未批准的,说明原因,由乡镇办负责通知申请人。
5、城乡临时救助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民政局文件安排为准。
四、城乡临时救助金的发放
临时救助金由区民政局指定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家庭凭区民政局发给的通知书,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发放机构领取临时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