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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患病低保对象2008年第2次门诊补助申报工作及患癌症等特殊大病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渭区民政信息网   2008-11-14 8:46:19 浏览:

 渭临民发[2008]129

 

 

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

关于城市患病低保对象2008年第2

门诊补助申报工作及患癌症等特殊大病

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继续加大我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力度,切实帮助城市患病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经研究决定,继续对城市低保对象因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常年卧床不起和需长期服用药人员给予门诊和服用药补助,对癌症、肾衰竭、血液病等特殊大病患者予以特殊救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患病低保对象门诊补助人员的申报工作

(一)门诊补助的对象

1、城市低保对象中因患我区城市医疗救助所规定重大病种需长期服用药人员;

2、城市低保对象中因患我区城市医疗救助规定慢性病种需长期服用药人员;

3、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等残疾人;

4、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残人员。

(二)门诊补助的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中患癌症、肾衰竭、血液病三类病种人员及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等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2、其他门诊救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60元。

(三)申报所需证明及材料

1、户主或救助对象本人书面申请;

2、低保证复印件;

3、户主和救助对象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凡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需提供以前诊断证明、诊治病历、本区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长期服用药处方;凡是残疾人,需提供标明“残疾等级”的残疾证复印件;

5、患者近期一寸照片;

6、社区群众评议或调查意见;

7、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四)申请审核程序

1、由患病本人或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规定的证明、证件等材料。

2、由社区对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组织群众评议和入户调查,形成书面评议、调查材料,对无异议的,由评议、调查人签署意见,加盖社区印鉴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上报的每名救助对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入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办事处印鉴后,在规定时间上报区民政局。

4、各乡镇的城市医疗门诊救助对象的申请,直接由乡镇政府受理、审核申报。

5、上半年已申领了门诊补助的,若无特殊情况,不需再申报;若患病已痊愈不需长期服药,或已死亡的,必须在这次门诊补助金申报工作中专门说明。

二、其他规定

(一)取消初诊必须在原指定的区级6家医院诊治的规定,只要在各级正规医疗机构诊治且手续完备的,都可审核申报。

(二)对患各种癌症、肾衰竭(尿毒症)或血液病城市低保对象长期门诊化疗、放疗和透淅的,凭门诊收费原始票据及诊断证明按住院救助审核申报。

(三)对未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患大病住院治疗花费较大(个人负担超出20000元以上)而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认定后,可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按相关规定予以审核申报和救助。

三、申报时间

这次医疗门诊补助申报工作从现在开始,随4季度城市医疗大病救助工作一并审核申报,1220日前将审核结果上报区民政局。逾期未报的,大病救助作为下次申报,门诊救助不再补报。

 

 

 

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城市医疗救助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区财政局,李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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