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 南 市 临 渭 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有关城市低保法规文件和渭南市民政局渭民发(2005)64号文件《关于在全市试行按居住地管理和办理城市低保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持有渭南市非农户口且在临渭区长期居住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6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50元),均有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权利。
〈二〉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三〉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根据其家庭成员有无劳动能力等情况,分全额和差额保障。
二、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提供的材料和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须由户主通过社区向现居住地(居住时间不少于6个月)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详细写清家庭住址、住房、资产情况、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家庭收入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生活来源和当前谋生手段),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其它相关证件和证明,属人户分离的,还须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有居住起始时间的暂住证明,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表内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要与户口本上的一致。同时,在表右上方方框内贴上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
1、收入证明分以下几种情况:
〈1〉在单位上班或在私人工商企业上班或给个体工商业主打工的,要附单位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并加盖财务或行政印章,或由企业主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工资证明;
〈2〉家庭成员在外地、外省打工的,仍按第〈1〉条规定办理;
〈3〉若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未上班仍领取下岗失业保障金或生活费的,要附发放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若有工作单位但没有上班,也没有领取失业保障金或生活费的,要出具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证明;
〈5〉家庭成员有一方属农业户口的,要出具有村组干部签字和加盖村组印章的家庭收入证明(非困难证明);属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的,要出具街道、村、组三级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三级印章的证明;
〈6〉若为自谋职业或打零工者,要有社区组织的该人和家庭收入的群众评议意见或社区调查意见,在乡镇申报的,要有乡镇政府的调查材料,对申请人申报家庭无收入的,要评议出或调查清楚该家庭未享受低保待遇时生活来源及家庭成员谋生手段的情况说明,评议或调查意见或情况说明要由评议组长或调查人签字并加盖社区(乡镇民政办)印章。评议家庭的收入要实事求是,符合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实际情况。
若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评议调查意见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得上报。
2、出具的相关证明,分以下几种情况,属那种情况,则出具哪种情况的证明:
〈1〉属离婚的,要出具有家庭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条款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2〉属在校高中或大中专学生,要出具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3〉属残疾人,要出具残疾证复印件;
〈4〉属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5〉属未落户的退伍军人,要出具退伍证复印件或区退伍军人安置办的证明,安置后仍未上岗的,要出具接收单位的证明;
〈6〉属转业干部的,要有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的困难补助证明;
〈7〉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死亡的,要附生前医院或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属孤儿的,要附有关单位出具的其父母死亡的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户籍复印件、收入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防止伪造、涂改等现象。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内的内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定等形式进行核实,张榜公布,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生活、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材料组织专人认真审核并进行抽查,提出保障意见,张榜公布,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给予解释并退回。街道办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民政局的每户低保户的材料要签署审核意见,并有负责人签字、街道办低保审核专用章(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得上报。
〈四〉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资料进行详细审核,重点抽查,全面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交各街道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审核一次(具体时间按渭临民发[2008]16号文件执行)。
三、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虽申报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移动电话、电脑、空调、摩托车等,或饲养宠物,或有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三〉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机会的;
〈四〉申报材料不全或不按程序申报审核的;
〈五〉虚报、隐瞒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的;
〈六〉拒绝入户调查或为调查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非户主申报或多头申报的;
〈八〉子女不在学区内就读而择校到收费较高的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务工、经商、留学的;
〈十〉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或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背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和政策的。
〈十二〉对于我市户籍改革后持换发的“居民家庭户口本”(从2005年11月起更换)的家庭申请低保时还需附变更居民家庭户口前非农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对于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按原规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三种血亲关系规定办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保户户主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家庭保障人口等要与其户口本和《申请审批表》上的内容及实际情况一致。
〈二〉街道办事处对低保户的编号要按规定以社区编排,乡镇政府按区低保办编排的代码编排。区民政局对“三无”对象、特困低保户编号另行编排,并相对固定下来。
〈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户建立低保户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按《申请审批表》—申请书—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其他相关证明顺序整理好后,按户装入低保户专用档案袋。
〈四〉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长期受理低保户申请,并在区上规定的季度申报的时限内审核申报。
〈五〉严禁街道(乡镇)、社区在受理居民申请低保金或发低保本时搭车收费、乱收费,严禁各种吃拿卡要或刁难行为,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
〈六〉按政策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街道(乡镇)不能给下岗或失业职工个人申报低保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低保金。
〈七〉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须对申报、申请和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保障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低保金人数较多的单位,也要在单位公众场合及时公布单位申报低保金人员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和保障金额,未按规定公布的,谁出了问题谁负责任。
〈八〉严禁居民提供虚假居住地址或双重或多重申报低保金,严禁瞒报、隐报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这些人员家庭享受低保待遇资格,并将其情况记入电脑资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不受理这些人员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九〉严禁单位、社区(村委会)为职工和居民出具假就业和收入证明。对明知不符合低保条件仍申报的。一旦发现或有人举报,责任自负。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
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通过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发放程序为:
首先,由区民政局按季将审批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交代发机构区农联社和区财政局,并向区财政局逐月提出拨款计划。其次,由区财政局向区农联社按月拨付低保金,民政局就发放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最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低保对象持《低保金领取证》和户口本到指定发放机构领取低保金。
凡不按规定时限申请、审核和申报的,将其作为下季度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