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有关城市低保法规文件和渭南市民政局渭民发(2005)64号文件《关于在全市试行按居住地管理和办理城市低保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农业户口且在本乡镇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城镇居民;
2、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货币、实物收入,月人均低于渭南市临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50元);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但享受低保待遇的只是非农户口者。
4、对家庭其他成员属农业户口而本人月固定收入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得申领城市低保金。
二、共同生活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及办法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的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收入、在外工作人员工资收入、 国家和乡、村、组发给的各种补助和补贴(除优抚对象的怃恤费、补助费)、分户独立生活的儿女应付给的赡养费等;
(2)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农、林、牧、副、渔业、种养殖业、工商业经营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出卖固定资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接受亲友赠与的收入。
三、非农户口人员享受保障标准计算办法
第一步,按第二条核算出共同生活所有家庭成员全年总收入;第二步,用第一步核算出的家庭全年总收入除以12,计算出家庭月总收入;第三步,用第二步计算出的家庭月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第四步,用本市人均月最低保障标准150元减去第三步计算出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计算出非农户口人均月保障数;第五步,用第四步计算出的非农户口人均月保障数乘以家庭非农人口数,计算出全家非农人口月保障总数。
四、申请低保金应提供的材料和证明
1、由非农家庭户主(属集体户口的,由本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写明本人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及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本人各种收入情况、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就业和家庭各种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其他收入等情况;
2、附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含农业和非农业)复印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村、组两级出具的农村家庭收入证明(不是困难证明);
3、有其他情况的,出具其他相关证明:如残疾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县级以上医院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大中专、高中学生在校就读证明等。
五、申报程序
1、先由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户主或当事人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所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和证件复印件,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渭南市临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应由本人填写的栏目的内容。
2、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核定申请人家庭月总收入和人均收入,提出保障意见,并填写在《申请审批表》内相应栏内;同时将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月保障数在申请人长期居住地的公众场所予以公布(公布时限为一周)。
3、公布期满后,若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后,连同申请人所有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批;若群众反映有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核实情况,再次张榜公布。之后,按规定完善各种手续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时,每户建立低保户资料档案,一户一个档案袋。
六、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
1、虽申报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电脑、空调、摩托车等,或饲养宠物,或有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3、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机会的;
4、不按现居住地申报或申报材料不全或不按程序申报审核的;
5、虚报、隐瞒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的;
6、拒绝入户调查或为调查提供虚假情况的;
7、非户主申报或多头申报的;
8、子女不在学区内就读而择校到收费较高的学校就读的;
9、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务工经商、留学的;
10、其他违背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和政策的。
七、低保金的发放
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通过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发放程序为:
首先,由区民政局按季将审批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交代发机构区农联社和区财政局,并向区财政局逐月提出拨款计划。其次,由区财政局向区农联社农月拨付低保金,民政局就发放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最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低保对象持低保金领取证和户口本到指定发放机构领取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