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 南 市 临 渭 区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报审批办法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指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农村居民家庭。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坚持以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2、保障水平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3、实行属地管理,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5、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6、坚持救助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相结合,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并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相衔接,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相结合。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为了简便、实用,实行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类别和救助标准:
1、特困户:因病因残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定为1挡,救助标准为每人35元/月;
2、困难户:除特困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困难家庭定为2挡,救助标准为每人22元/月。
四、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成员全年全部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区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由户主或村组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或受理申请。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将核查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所在村再次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将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当返回村组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发给《渭南市临渭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进行一次核查,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和条件办理停发、调档申报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标准变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代理发放,每季度或半年发放一次。
七、工作人员纪律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查和发放程序,不许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不许将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不许借机收取或打车收取任何费用,不许有刁难或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谁出了问题,有谁承担相应责任。